二審應予糾正閔行法院一民事判決書不遵循權利和義務相統一的原則錯誤SFA中國出版傳媒網_中國國家文化產業綜合性門戶網站
吳禮明SFA中國出版傳媒網_中國國家文化產業綜合性門戶網站
SFA中國出版傳媒網_中國國家文化產業綜合性門戶網站
權利和義務相統一是調整民事法律關系所必須遵循的法定原則。上海市閔行區人民法院在審理原告上海某廣告公司訴被告吳來成及其公司服務合同糾紛一案中,未遵循權利和義務相統一的原則,認為“被告即便依據合同第三條約定向原告支付100,000元, 也符合首付款返還的條件, 被告辯稱根據權利義務相互抵消的原則, 其無需再向原告支付款項的說法, 本院予以采信”, 明顯是認定事實錯誤和適用法律錯誤。SFA中國出版傳媒網_中國國家文化產業綜合性門戶網站
SFA中國出版傳媒網_中國國家文化產業綜合性門戶網站
不履行義務,權利就失去了存在的基礎SFA中國出版傳媒網_中國國家文化產業綜合性門戶網站
SFA中國出版傳媒網_中國國家文化產業綜合性門戶網站
SFA中國出版傳媒網_中國國家文化產業綜合性門戶網站
經庭審調查,該案中被告吳來成及其公司并未依約向原告支付10萬元,可見,被告沒有履行合同義務,何來 “權利義務相互抵消”? 沒有義務,就沒有權利。權利的實現要求義務的履行;不履行義務,權利就失去了存在的基礎。 SFA中國出版傳媒網_中國國家文化產業綜合性門戶網站
盈科律師事務所高級合伙人、知名律師王風和博士認為: “顯然,該案被告不適合權利義務相互抵消的原則, 也不符合首付款返還的條件。因為該案合同第四條是基于第三條成立的情況下而成立,而被告并未履行合同第三條義務在簽協后3日內向原告支付10萬元, 因此本案合同第四條退還10萬元條件并未成立”。SFA中國出版傳媒網_中國國家文化產業綜合性門戶網站
《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第三十三條規定“任何公民享有憲法和法律規定的權利,同時必須履行憲法和法律規定的義務。”2016年6月8日,原告上海某廣告公司作為乙方與被告吳來成及其公司作為甲方簽訂《合同書》約定 “一、甲方委托乙方協助甲方在嘉興市南湖區大橋鎮(或其他鎮) 投資創辦幼兒園,乙方同意協助甲方落地相關事宜(以甲方名義投資) 。二、為做好與當地政府關系,乙方運用自行網媒宣傳甲方投資地,以融洽與當地政府關系,更好地幫助甲方投資落地。三、甲方向乙方支付咨詢和宣傳費20萬元人民幣。簽協后3日內向乙方支付10萬元,余額10萬元待協助甲方投資落地后支付完畢。四、如乙方未幫助甲方落地上述投資事項,已收到10萬元如數退還”。SFA中國出版傳媒網_中國國家文化產業綜合性門戶網站
由此可以看出,該案雙方簽訂合同的目的是原告協助被告在嘉興市南湖區大橋鎮(或其他鎮) 投資創辦幼兒園, 方式是通過原告網媒宣傳被告投資地,以融洽與當地政府關系來更好地幫助被告(甲方)投資落地。收取的費用是“咨詢和宣傳費”。 SFA中國出版傳媒網_中國國家文化產業綜合性門戶網站
根據合同約定,該案被告合同義務是“簽協后3日內向乙方(原吿)支付10萬元”。SFA中國出版傳媒網_中國國家文化產業綜合性門戶網站
但是, 被告并沒有履行合同義務, 何來 “權利義務相互抵消”? SFA中國出版傳媒網_中國國家文化產業綜合性門戶網站
王風和博士律師認為: “該案被告辯稱根據權利義務相互抵消的原則的條件在該案中并未成立,一審法院認定該案 ‘權利義務相互抵消’是不尊重客觀事實的,而且,一審法院在審理該案中并未遵循權利和義務相統一的法定原則”。SFA中國出版傳媒網_中國國家文化產業綜合性門戶網站
SFA中國出版傳媒網_中國國家文化產業綜合性門戶網站
一審法院錯把被告 “違約行為”變成了“守約行為”,并按“守約行為”來認定事實,顯然是錯誤的!SFA中國出版傳媒網_中國國家文化產業綜合性門戶網站
SFA中國出版傳媒網_中國國家文化產業綜合性門戶網站
王風和博士律師與上海君玖律師事務所主任于大江律師共同認為,關于合同第四條“如乙方未幫助甲方落地上述投資事項,已收到10萬元如數退還”, 該條款是在被告全面履行合同義務情況下才能成立的。但是,因為被告未履行合同義務,使該條款并沒有實際成立。一審法院錯把被告 “違約行為”變成了“守約行為”,并按“守約行為”來認定事實,顯然是錯誤的。SFA中國出版傳媒網_中國國家文化產業綜合性門戶網站
經庭審調查,在該案中,被告兩次違約:一是沒有在簽協后3日內向原告支付10萬元;二是在收到原告要求投資的函鑒后沒有落實相關事項來投資創辦幼兒園,沒有實際投資。SFA中國出版傳媒網_中國國家文化產業綜合性門戶網站
該案合同第四條是基于第三條成立的情況下而成立,而被告并未履行合同第三條義務在簽協后3日內向原告支付10萬元,故本合同第四條并未實際成立。SFA中國出版傳媒網_中國國家文化產業綜合性門戶網站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一百二十五條規定 “當事人對合同條款的理解有爭議的,應當按照合同所使用的詞句、合同的有關條款、合同的目的、交易習慣以及誠實信用原則,確定該條款的真實意思。”該案合同第四條真實意思顯然是指在被告全面履行合同義務情況下才能成立的。但是,因為被告兩次違約,使該條款并沒有實際成立。SFA中國出版傳媒網_中國國家文化產業綜合性門戶網站
據了解,原告已依法向上海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并將于2017年6月5日開庭審理。原告期待二審法院依法糾正閔行法院該民事判決書不遵循權利和義務相統一的原則錯誤。SFA中國出版傳媒網_中國國家文化產業綜合性門戶網站